二、省行政(民政)机关
省行政(民政) 机关与长官官称变更有三。1913年1月8日公布《划一令》后,全国建制统一,省行政机关称“行政公署” ,长官称“民政长”; 1914年5月23日,中央公布《省官制》,长官改称“巡按使”,机关改称“巡按使署”。巡按使与民政长均为特任,掌理本省民政,辖巡防、警备各队。1914年6月5日后,巡按使之职权略增,受中央特别委任监督本省财政、司法及其他官署之行政事宜。1916年7月6日,黎元洪在令改省军政机关官称之同时,将省行政机关易名为“省公署”,长官改称“省长”。后临时执政府与军政府均沿承前制,官称未变。
省行政机关之组织建制与官称沿革不完全一致,可划分为四个时期 ...... (共176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