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方职官附录
1.中华民国 (北京) 政府省 (特区) 道行政区划表
(1912.3—1928.6)
中华民国(北京) 政府时期之地方区划,基本沿袭清末旧制。全国划分为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区”,又京兆(顺天府) 、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 (西康) 5个“特别行政区”,以及外蒙古、西藏、青海、宁夏4个“地区” 。
除京兆与蒙古、西藏、青海、宁夏地区外,其余各省区、特别行政区均采省、道、县三级行政建制。1913年1月8日,北京政府公布《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翌年5月23日公布《 ...... (共437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