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后勤部,总装综合计划部,总装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 《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财预字 [1997] 391号) 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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