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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 [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 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库[2004] 1号,以下简称 《补充通知》) 有关规定和要求,我部于2006年初对200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 ......     (共1426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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