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 适用范围的界定
《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 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 ...... (共360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