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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银行账户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 ......     (共2372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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