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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 41号) 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 ......     (共7498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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