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武汉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暨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
1927年3月10日,中国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11日,改组军事委员会委员。大纲规定“军事委员会为国民政府最高军事行政机关” ,“管理全国水、陆、空兵力及军事制造机关”。《大纲》强调国民党中央的军事领导权,实行集体领导,限制蒋介石的个人独裁。规定军事委员会不设主席,设主席团7人,处理日常事务; 主席团“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指定之” ,“执行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军事之决议”; 主席团“所议决之重要议案及办法,须经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方生效力”。军事委员会置总政治部、参谋处、军事制造处、海军处、陆军处、航空处、经 ...... (共226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