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 (北京) 政府地方职官
中华民国 (北京)政府时期之地方区划,基本沿袭清末旧制。全国划分为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区” ,京兆(顺天府) 、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西康) 5个“特别行政区”,以及宁夏、青海、蒙古、西藏4个“地区”①。
省区地方官制之沿革,分述于军政机关与民政(行政)机关两大系统。
除上述省区、特别行政区、地区外,北京政府尚在某些地方推行特殊建制。阿尔泰地方在民初袭沿清代旧制,设立办事长官公署,1919年6月1日并入新疆省,改设阿山道; ...... (共40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