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外交、工商、农业等部门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以下简称收费 (基金)] (具体目录见附件) 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管理
(一) 自2000年9月1日起,除船舶吨税外,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收费(基金) 一律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 建材部门收取的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部门收取的 “铁路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收取的 “地方教育附加” ...... (共359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