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最高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 93号) 精神,决定将公安等部门的各项收费收入 (不含所属高校、中专的院校收费) 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一)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 (含各地分支机构)、工商总局、环保总局 ...... (共175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