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 (局)、海洋厅(局):
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用海单位和个人不 ...... (共725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