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统一监制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国发[1996] 29号) 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的规定,我部决定对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监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特点,收费票据规定为三类:
(一) 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适用于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进口商品退税退关手续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免税商品监管手续费、行李物品监管手续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报关员培训考 ...... (共130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