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统一监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影字 [1996] 8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收取专项资金使用票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含县级) 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收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票据式样附后)。
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属于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按照你部制定的票据格式,由我部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套印财政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章”。
三、“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暂由你部统一组织发放, ...... (共70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