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综 [2002] 33号,以下简称《通知》) 精神,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将部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具体目录见附件) 纳入预算管理。现将有关预算管理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 各项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 纳入预算管理后,各项基金原上交 ...... (共342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