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京中央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政府性基金,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 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票据。在京中央单位过去印制或在北京市财政 ...... (共242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