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通知
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的通知》 (司发通[2001]114号) 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司法部司发通 [2001] 114号文件已规定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今后国家不再举行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因此,决定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
二、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后,各级司法部门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共45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