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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取消缉私 缉毒办案经费同缉私罚没收入挂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 政策,切实保障新形势下缉私缉毒工作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现决定取消《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8] 41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 中明确的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缉私罚没收入挂钩等办法。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没收的各类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款和追缴的私货价款不再按30%的综合税率补征税款,包括原补征税款在内的所有缉私罚没收入全部以 “缉私罚 ......     (共969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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