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 31号) 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减负 [2002] 11号) 的要求,现就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 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 [2002] 31号以及国减负 [2002] 11号文 ...... (共286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