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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

最近,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 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办班培训等,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 ......     (共657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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