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 ...... (共641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