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
根据 《监察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监发 [2002] 5号)(以下简称《通知》) 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 (2002] 48号) (以下简称 《办法》),各中央预算单位前一段时间已对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在此基础上,为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 ...... (共94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