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权
又称“保护新闻来源的权利”、“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等,指新闻工作者不向外界透露提供消息者身份和姓名的权利。作为一种职业道德,它在19世纪已经得到公认。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消息渠道的畅通,保护消息提供者免受损失或遭到报复。20世纪,它成为发达国家的新闻法、刑法、诉讼法所涉及的内容。例如在美国、联邦德国、丹麦、瑞典等国,法律保障提供消息者的姓名、身份不被透露。但也有少数国家的法律不承认隐匿权,如英国。在那里,如果法官要求记者透露新闻来源而记者拒绝,记者会被定为犯有藐视法庭罪。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不承认隐匿权;少数国家承认隐匿权, ...... (共53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