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机构设置
关于中长铁路管理局,《中苏合办中长铁路公司章程》规定:
第八条 管理局
(一)职权
1.为管理铁路及其企业之业务,中长铁路公司理事会委任管理局长一人及副局长一人。此外,公司理事会委任助理局长三人,其中二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另一人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公民,并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公民中委任总工程师一人。
管理局长及副局长之职务由中国公民或苏联公民每经一年轮换担任之。
第一年管理局长由苏联公民中委任之,副局长由中国公民中委任之。
2.管理局长负有单一管理铁路及其一切企业、组织及机关之任务。
依据本章程凡不属于公司理事会权限内之管理铁路之一 ...... (共134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