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长春铁路的体制机制
按中苏两国关于共同管理中长铁路的议定书,中国长春铁路设置理事会、监事会、总稽核局、铁路管理局,其体制机构设置如下。
中长铁路体制机构示意图
中长铁路体制内在机制示意图
《中苏合办中长铁路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 公司理事会
1.公司理事会由理事十名组成之,其中五名由中国政府任命,五名由苏联政府任命。
2.从理事会理事中任命理事会主席及其助理各一人,理事会副主席及其助理各一人。
上述职位由理事会理事中中国公民或苏联公民,每经一年,轮换担任之。
3.第一年理事会主席和理事会主席助理,由中国政府任命理事会理事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之,理事会副主席和理事会副主席助 ...... (共214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