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
1995年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甘肃省公务员奖励工作正式开始。
(一)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甘肃省公务员奖励坚持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公务员,予以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5.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6.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 ...... (共334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