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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分类:现行财政法规汇编6648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1] 93号) 的规定,现决定将中央和地方政府所属教育、人事、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 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 纳入预算管理后,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原上缴地方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上缴地方国库; 原按国务院或财政 ......     (共6648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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