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的通知》 (国发 [1997] 8号) 规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对各地税收任务的考核、地方财政增值税25%部分和对地方税收增量返还有一定影响。为了保证国务院文件的顺利执行,现就实行 “抵、免、退” 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 ...... (共129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