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94号) 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 34号) 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 开征车辆购置税后,原未上缴国库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仍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预算科目
(一) 取消 《2001年 ...... (共212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