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 纳税、在不同省 (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 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和分配集中缴纳的 ...... (共144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