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按比例监缴中央财政专户的通知
广东、浙江、江苏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管理规定》 (计核电 [1998]262号) 关于“核电企业承担的部分,按规定的标准上缴,并按规定的比例用于国家和地方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征收及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等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电企业承担的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二、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后的一个月内,按《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管理规定》 中规定的比例,将属于中央的资金全部直接划入中央财政专户。
三、每年三月底以前,各省财 ...... (共49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