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 > 现行财政法规汇编

财政部关于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按比例监缴中央财政专户的通知

广东、浙江、江苏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管理规定》 (计核电 [1998]262号) 关于“核电企业承担的部分,按规定的标准上缴,并按规定的比例用于国家和地方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征收及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等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电企业承担的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二、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后的一个月内,按《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管理规定》 中规定的比例,将属于中央的资金全部直接划入中央财政专户。

三、每年三月底以前,各省财 ......     (共496字)    [阅读本文]>>

推荐内容

单篇阅读全文
知识稻田10年专业运营,值得您的信赖

限时特价:4.99元/篇

原价:10元
微信支付
VIP会员
畅享全站1000万篇资源,全文阅读

半年卡:58.00元/180天

原价:158元
VIP开通详情
VIP资源中心  
常见问题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扫一扫微信支付
微信支付:6.97
微信支付中,请勿关闭窗口
微信支付中,请勿关闭窗口
支付成功
已获得文章阅读权限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