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计生委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 8号) 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目前使用的“计划外生育费” 名称变更为“社会抚养费”。各地要抓紧履行名称变更的法律程序。变更名称后,各地在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同时,不得再收取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仍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国计生财字 [1992] 86号)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按照财政部《关 ...... (共41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