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 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 (以下简称“收费票据”) 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 ...... (共387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