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9.民国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买卖田房草契立裁卖契人孙有安,今将自置杨家地一段,计地壹亩整,坐落天津县,西区汪家庄南,凭监证人潘致义说合,情愿卖与
张某名下永远为业。言名卖价银洋(钱)(银元)贰拾伍圆整,
笔下交清并无短少。日后如有别项纠葛情事,俱有说合人一
面承当,与买主无干。恐口无凭,立此据为证。
计开弓口:南北面均长贰拾伍弓贰分陆,东西面均宽玖
弓伍分;
东至刘,南至孙,西至孙,北至祁。四至照原
白契。地壹亩房 树株 井眼 粮名 向完银(粮)随交根契 地方王恩赏田房交易监证人潘致义、赵起顺立裁卖契人孙有安中华民国 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买 契买主姓名张某不动产种类地座落汪家庄面积 ...... (共46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