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0.民国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立裁卖地文契人王邹氏同子金灏,因正用,今将祖遗应分地裁壹段,计地壹亩肆分柒厘叁毫贰丝,此地坐落大直沽村北,今烦中友说合,情愿卖与商某名下永远为业。同中友三面言明,卖价银洋捌百捌拾叁元玖角贰分,其银洋笔下交足,并无欠少亦无私债折准。自卖之后,倘有户族弟男子侄并地邻争竞等情,俱有卖主一面承管,不与买主相干。此系两相情愿,各无返悔。恐后无凭,立此裁卖地文契存照。
原业印契批明。
计开弓尺四址分明:
东面南北长贰拾弓,西面南北长贰拾弓,
南面东西宽壹拾柒弓陆分,北面东西宽壹拾柒弓柒分陆;
四至:东至王姓,西至元姓,南至道中,北至赵姓。
中华民国癸亥 ...... (共58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