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1.民国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立裁卖地文契人王邹氏同子金灏,因正用,将祖遗应分地裁壹段,计地玖分柒厘伍毫,坐落大直沽村北,烦中说合,情愿卖与赵某名下永远为业。同中言明,每亩价洋陆百元,该价伍百捌拾伍元,其洋笔下交足,并无短欠亦无私债折准等弊。自卖之后,倘有亲族邻右违碍者,俱有卖主一面承管,不与买主相干。此系两相情愿,各无返悔。恐后无凭,立此裁卖地契存照。
原业印契批明。
东至道,西至卖主,南至商姓,北至卖主;
东十八弓,西十八弓,南十三弓,北十三弓。
由民国十三年七月二日,将润三堂契内东北角地捌厘叁毫,让与赵恩厚名下永远为业,此批明。另有图式注明,同时将本契内西南角 ...... (共59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