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2280)
分类:明史·刑法志166字
此见载于《明太祖实录》卷28上“吴元年十二月甲辰”条,原文载:“律令成,命颁行之……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吏令二十,户令二十四,礼令十七,兵令十一,刑令七十一,工令二。律准唐之旧而增损之,计二百八十五条,吏律十八,户律六十三,礼律十四,兵律三十二,刑律一百五十,工律八。 ...... (共166字) [阅读本文]>>
此见载于《明太祖实录》卷28上“吴元年十二月甲辰”条,原文载:“律令成,命颁行之……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吏令二十,户令二十四,礼令十七,兵令十一,刑令七十一,工令二。律准唐之旧而增损之,计二百八十五条,吏律十八,户律六十三,礼律十四,兵律三十二,刑律一百五十,工律八。 ...... (共166字) [阅读本文]>>
早在尧舜时期就有了“五刑”的说法,如《尚书·舜典》载:“五刑有服”,《尚书·皋陶谟》载:“五刑五用哉”,当时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而战国时期,又以“甲兵、斧钺、刀锯、躜笮、鞭扑”为五刑,此见
关于宋代的“敕”,《春明梦余录》卷44“刑部一·论令”条载:“按唐有律,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神宗更其目,曰敕、令、格、式。所谓敕者,兼唐之律也。”
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至少在其初年,始终以严刑重典治国。(万历)《明会典》卷173“罪名一”条载:洪武初年,定真犯死罪条目达65条。洪武三十年,又将犯死罪者定为“决不待时”和“秋后处斩”,共计58条。(
据《明太祖实录》、(王圻)《续文献通考》等记载,明朝的法律修定主要有如下几次:吴元年律(修成于吴元年十二月,“律则准唐之旧而增损之,计二百八十五条”)、洪武七年律(修成于洪武七年二月,“篇目一准于唐,合
“变乱成法”在洪武初年被定为“真犯死罪”,洪武二十八年,朱元璋颁布“祖训条章”,重申严禁“变乱祖制”。据《明太祖实录》卷241“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庚戌”条载:“颁祖训条章于内外文武诸司。敕谕礼部曰:自古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