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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屡诏厘正,至三十年始申画一之制,所以斟酌损益之者,至纤至悉,令子孙守之。(2279)

分类:明史·刑法志273字

据《明太祖实录》、(王圻)《续文献通考》等记载,明朝的法律修定主要有如下几次:吴元年律(修成于吴元年十二月,“律则准唐之旧而增损之,计二百八十五条”)、洪武七年律(修成于洪武七年二月,“篇目一准于唐,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洪武九年律(中书左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对洪武七年律厘正了十三条,余如故,凡四百四十六条)、洪武二十二年律(更定于本年八月,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到洪武三十年五月,被奉为“一代大法”的大明律最终修定完成,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     (共273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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