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诏内外风宪官,以讲读律令一条,考校有司。其不能晓晰者,罚有差。(2279~2280)
“讲读律令”是《大明律》中的一条律法,据《大明律·吏律二》“讲读律令”条载:“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逆叛者,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
但到弘治时期,一些官员便将这一规 ...... (共43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