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书法家:与社会衔接的“窗口”
通常我们从最基本的分类层次出发,指认书法是本体,书法生存的社会时代环境是客体,那么书法家应该是主体,三位一体,就构成了书法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素。
书法家是人,人是主体,这个定位并没有错。但在进入深入的学术思考之时,这种常识性的定位却不一定能放之四海而皆准。
在与社会相对时,人是一种对应的存在,但在社会学立场看,则人并不是孤立的存在——换言之,当我们在讨论人作为主体所拥有的主观能动性,以及人对于自然、社会所拥有的支配能力的同时,我们可能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事实:“人”本身也是社会的一分子,人是社会的产物,世界上没有完全对立于社会、完 ...... (共972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