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8] 10号,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实行独立核算、就地纳税的跨 ...... (共1185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