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含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 财政厅 (局)、分金库、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新的 “分税制” 财政体制。为了保证这一重大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实行“分税制” 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收入级次划分问题
(一) 按 “分税制” 改革方案的规定,从1994年起,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 铁道系统、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 (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下同); 关税; 海关代征进口商品的 ...... (共643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