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交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 (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维护中央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保护地方合法收费,根据中办发[1993] 18号文件中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 以及中发[1990] 16号文件中关于“设立各种基金的审批权集中到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批准” 的规定,现就中央企事业单位缴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含资金、附加,下同)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
(一) 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计 ...... (共140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