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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广电总局关于重新申报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 (广函 [2007] 385号) 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正常进行,同意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机构在组织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时,继续收取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考试考务费的用途不变。

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同意上述考试项目考务费的收费单位由你局所属规划院调整为你局办 ......     (共774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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