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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留场(厂)就业

分类:中国劳改学329字

强制留场(厂)就业的一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规定,一律留场(厂)就业的对象是:(1)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2)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判刑劳改的;(3)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3年内犯罪,逃跑后5年内犯罪被判刑劳改的(确实改造好的除外)。这三种人的重新犯罪行为,不包括过失犯罪,也就是说,过失犯罪不能作为“一律留场(厂)就业”的根据。为了搞准对象,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对这部分人留场(厂)就业的审批手续是:由中队提出意见,监狱、劳改队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一律留场(厂)就业,是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既有安置就业的 ......     (共329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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