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4.民国十五年四月初八日
立裁卖地契人孙有安,因正用,今将自置杨家地壹段,计地壹亩伍,坐落邑西汪家庄南,弓口四至列后,烦中说合,情愿卖与刘某名下永远为业。同中言明,时值卖价银叁拾柒圆伍角,其洋笔下交足无欠并无私债折准零星等弊。自卖之后,倘有弟男子侄远近族人争竞违碍者,均有卖主壹面承管,并不与买主相干。此系叁面言明两家情愿,各无反悔。恐后无凭,立裁杨家洼地契永远存照。
计开弓口四至:南北面均长叁拾陆弓九分叁,南面宽拾弓,北面宽九弓五;
四至:东至道姓,西至张姓,南至孙姓,北至祁姓。
中华民国拾五年四月初八日旧历丙寅年贰月贰十陆日
立裁卖地契人 孙有安
中人 潘致义 ...... (共47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