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3.民国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立裁卖地契人倪星炎、倪心斋、倪玮儒,因正用,烦中人说合,今将祖遗大倪庄西河沟地,贰亩零叁厘壹毫,情愿卖与王某永远为业。三面言明,卖价洋银贰拾伍元整,其洋银笔下交足,并无私债折准零星等弊。自卖之后,如有弟男子侄争竞违碍者,有卖主一面承管,不与买主相干。此系两家家情愿,各无反悔。恐后无凭,立字存照。
计开弓口四至:南北宽均伍弓三,东长九十三弓,西长九十一弓;
东至刘,南至道中,西至本,北至屈。
中华民国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立卖地契人 倪星炎、倪心斋、倪玮儒
中友人 刘金山、屈承福、刘开贵
买契买主姓名王某不动产种类地座落大倪庄面积二亩三厘一毫 ...... (共44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