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府制
唐代于道制外,复确立府制,唐之府略可分为三类:
(甲)京都及行在府:京兆、河南、凤翔、太原、成都、江陵、河中、兴唐、兴德、兴元。
(乙)国内要区之都督府:设立甚多。案:都督之制起自曹魏,其初专理军政,不涉民务。晋初始兼刺史,南北朝以下其制渐盛。北周时改称总管,唐初仍之,其后始改旧名。唐之都督府兼治军民,确成一种地方制度,较州高一级(唐代之州类如隋代之郡),统辖州县,此即后世府制之前身也。
(丙)沿边要地之都护府:案:都护起自汉代之西域都护,乃统治四夷之官。唐太宗平高昌后,始设都护府之制。至中宗时,共有重要都护府六:
安南中都护府:统南海诸国—— ...... (共44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