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法学
自然法学说最早出现于古希腊罗马,被认为来源于自然界规范的总和,是永恒不变的,凌驾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国家的实在法之上。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把自然法视为人类理性的化身,利用这一学说向封建势力斗争,争取自由、平等的权利。
19世纪末期,在欧美国家出现了复兴古典自然法学的法律哲学思潮,这就是所谓新自然法学,它又分为神学自然法学和世俗自然法学两派。
神学自然法学又称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有法国的马利坦、维里,德国的罗门,比利时的达班等。他们继承了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理论,把法律分为三个层次:永恒法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 ...... (共61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