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子公司流动
一个跨国法人对外投资时,不仅可以采取建立常设机构形式,还可以选择建立子公司形式。由于一些低税国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者的利润不征税或只征收较低的税收,并和其他国家广泛签订了税收协定,对分配的税后利润不征或少征预提税。跨国法人常乐于在这种低税国建立子公司,用来转移利润,逃避高税国税收。低税国往往也为子公司提供免税期或其它投资鼓励。这样,跨国法人既可以避免在常设机构条件下,被居住国补征其不足限额的税款,又可利用母公司所在国税法规定,通过暂不汇回股息,以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 ...... (共268字) [阅读本文]>>